证券法修订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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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 16:19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继续规范监管机构的监管权 本报北京10月22日讯 记者杜文娟、裴智勇报道:在今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证券法修订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新草案继续规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
新草案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如果出现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形,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法律委员会认为,为防止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将其修改为“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现实中,收购上市公司时,有些收购人采取共同收购行为,表面上各个收购人都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持股比例,以规避收购达到一定比例必须报告、公告或者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对此,修订草案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进行报告、公告和发出收购要约。 同时,修订草案将“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列入上市公司对本公司发生的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将“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列入“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