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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分类监管启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 10:58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程志云 北京报道

  近日,一纸《信托投资公司监管评级体系(草案)》下发到各地银监局。据此,有部分银监局将在月内启动对信托公司的评级分类试点。

  东中西区域发展和改革研究院研究员孙立指出,对于业务风险的评估与防范成为此
次评级的重要使命之一。

  试点分类

  按照该《监管评级体系》(草案)规则,信托公司评级满分110分,54项指标共分5个大类。其中公司治理和管理能力(共30分)、信托业务开展能力(共20分)、信托业务合规性(20分)、固有业务(30分)等四大类别中统共包括50项主要指标。此外还有独立董事制度和重大违规行为等4项附加指标。

  目前《监管评级体系》(草案)已经下发到各地银监局,试点工作将陆续展开。

  一位知情人士称,此次《监管评级体系》(草案)中包含定性和定量两种评分指标。对于定性指标的评分尽管也规定具体的计分标准,但更大程度上依赖地方监管人员对公司的熟悉程度和平时通过现场检查等获得的对信托公司的了解。而对合规性和固有业务的评测则几乎都是采用量化指标,更多要看信托公司的报表。

  一位地方银监局人士向本报透露,将每个指标(包括附加指标)的得分累加后得到公司的最终得分。监管层将根据最终得分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关注和差五个等级。

  事实上,按照2004年4月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提出的分类监管思路,对于做得好的信托公司,有可能会逐步放开其异地开展业务;可以突破资金信托最多200份的限制……对于做得不好的信托公司,要限制发展、重新整顿,并逐步建立破产、退市机制。

  “因此,该评级标准的出台对于不少信托公司而言,是生死攸关的大事。”一位地方信托公司人士指出。

  严打违规经营

  此次《监管评级体系》(草案)中,对合规性的评分贯穿于信托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当中。评分系统的指标设计按照信托设立、运用、管理、清算的环节,以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发生违规行为就要进行扣分,同样的违规行为每发生一例还要重复扣分,直到将本部分的20分值扣完为止。

  而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无法兑付的情况,银监会在《监管评级体系》(草案)中设置了附加指标。

  《监管评级体系》规定,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行为的,按以下原则从重扣分:公司或其董事、高管人员受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罚款或取消5年以上(含5年)任职资格等行政处罚的,扣30分;公司或其董事、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扣40分。

  如果信托计划存在到期不能支付的负债(包括由于承担信托赔偿责任而产生的负债),除“资产流动性比例”项不得分外,加扣10分。

  一位信托公司资深人士的理解是,评高分的要诀仍然是合规经营。只要你没有出过兑付问题,没有重大违规事件,就不会大比例扣分。

  严格公司治理结构

  而另一位知情人士认为,尽管评分体系中对信托违规的扣分比例较大,但解决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才是监管层出台《监管评级体系》的真正目的。

  自2004年以来,信托业接连出现几次风险。这带给监管层很大压力。银监会实际上希望通过《信托投资公司监管评级体系》中硬的指标来引导信托公司,逐步建立起扶优限劣的格局,并建立起优良的治理结构。“实际上,尽管《公司治理指引》尚未出台,但在草案中,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要求已经非常详尽了。”他说。

  在该《监管评级体系》(草案)中,银监会对股东情况、“三会”及高管层工作情况、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等作出了细致的要求,并详细制作了评分标准。

  银监会要求股东具有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支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但并不回避股东有将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和着眼于短期利润目标而无视公司长远发展的情况。“但是根据《监管评级体系》(草案),控股股东存在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其他股东或公司利益的情形和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挪用公司或客户资产等行为都将予以重罚。”一位知情人士透露。

  而信托公司在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同时还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计、风险管理、投资决策、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工作。

  此外,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制定相应的制度、程序和方法,重点识别操作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五类风险。“其中操作风险的防范机制是重中之重。”一位知情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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