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三审草案出现新变化 拟限制证监会司法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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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2日 14:58 经济观察报 | |||||||||
本报记者 欧阳晓红 北京报道 将于10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三审,并交付表决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看来通过在即。 “三审肯定能过。修订过后的证券法已尽可能地均衡各方利害关系,最大程度地做
“因为有一个好的草案,所有的重大问题均在一审中被提及并讨论,加之二审又有一个好的延续性。”知情人士表示。两年前启动《证券法》修订草案,几乎有一年零八个月都在讨论调整诸如分业经营与监管、现货交易、融资融券、国企炒股、银行资金入市等五大焦点六大条款。“该解决的重大问题早就提出来了,剩下的只是整合。” 而许健也表示,“现行《证券法》把证券限制起来,所有的资金都无法流进来,使之成为孤岛;其发展根本有悖于‘国九条’,这些都将被打破,新证券法旨在建立健全完善的证券市场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 从2003年7月18日成立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起草修改工作组算起,修订已历时2年零3个月。 三审草案亮点 在延续二审稿的基础上,三审修订草案更多的还是微调与完善。 此前业界颇为担心,修订草案是否赋予证监会太大的权限? 本报获悉,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必须赋予证监会司法权,不过,证监会同时也将受到法律监督。新法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一百八十条第(七)条中,“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行为时,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加了一个前提条件,即“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批准”。 第一百八十一条的具体描述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其监督检查或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和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而二审稿中备受关注的“黑嘴”问题,即禁止证券咨询机构从业人员“利用传播媒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在三审修订草案中亦得以修正,“应该是变堵为疏,去掉了‘禁止’二字,但严加管理,一旦违规则予以重罚。”知情人士称。 此外,第三章第四节“禁止交易行为”第八十、第八十一、第八十三条款分别调整为“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他人的账户;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至于与《公司法》的衔接,许健在之前接受本报采访时曾表示,由于历史原因,《公司法》中关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证券发行的一章内容应属于《证券法》,为将此章内容移至《证券法》,原本定于6月二审的草案延至8月,两法一并调整。而据记者了解,在三审的修订草案中,移入的公司法章节与证券法的“嫁接”较为和谐。 理解误区 时逢股权分置改革之际,市场有观点认为,《证券法》的修订应吸收股改经验。 “股改与《证券法》根本就无关。股权分置不是个法律问题;一个是政策性的限定,一个是法律框架。即使是现行的《证券法》,所考虑的环境也是全流通条件下的,它从未划分过国家股、法人股或流通股等;股权分置所产生的对价支付问题是一个政策调整问题,根本不存在法律吸收的问题。”许健认为。 而且,“不能急功近利的看这部法,它更多地是亦步亦趋地改善交易环境,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发挥市场机制,形成一种诚信氛围、它的作用会循序渐进地显现出来的,尽管目前市场主要矛盾还在于对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稳定市场定价系统,建立一个价值体系与投资标准,使得参与者的行为由短期行为转化为长期投资,但这些都不应属证券法调整范围,这个问题国务院有关方面已经在着手解决。” 在许健看来,像“T+0”这样的问题需经国务院批准,有可能由交易所去商榷。重大交易方式的变更必须交易所先报证监会,再报国务院批准。他认为,“T+0”等于是变相地助长了投机之风,同时,像“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三类市场禁止交易行为“都可能通过T+0的方式变相产生,在同一账户进行对敲制造价格,很明显是违法行为,这种交易规则是不会出台的”。 “事实上,《证券法》既是公法又是私法。公法协调部门之间权益,私法保护投资者利益,确切而言,《证券法》是公法与私法集合调整各种关系的一部大法”,许健说,“通常国外的证券立法体制是制定七至八部法实现的,如招股说明书法、证券交易法、监管法等,而我们亦是一章一章并在一起最终合为一个整体。这其中要调整的关系很复杂,方方面面的权益都需要协调和调整。” 许健介绍说,在修订过程中,得到国际证券法律专家全面的技术支撑,起草工作小组认真地研究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几乎所有的证券立法文本,结合国情认真汲取并消化国内外各方有益建议,融会贯通。10月1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新任主席克里斯托佛·考克斯表示,修订的中国《证券法》非常强大,而且看上去很熟悉,有许多共同的观点;但真正的问题在于执法、在于使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怎样在中国金融市场去执行,而仅仅不在于法律是否足够。 “执法是重中之重”,许健认为,“然而,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完美的,虽然各方都已尽了最大努力去权衡部门与投资者利益。” 据了解,货币市场的金融创新产品照国际惯例也属证券范畴,国外证券法体系中均置入了金融创新产品,但囿于我国国情,此次还无法做到。“等以后监管体系变成大一统了,再来调整,证券法将会更加完善。”许健说。 知情人士透露,三审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共240条,而现行《证券法》为214条,数据变化绝不意味着简单的加减关系,“更为重要的是,三审通过之后的《证券法》制定了一个好的游戏规则,市场将变得透明、行为规范、操守诚信等,使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有了根本保障。”许健说。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