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多项措施为股改定规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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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 09:14 上海青年报 | |||||||||
新华社电(记者 令伟家) 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了《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4、5、6号)》,就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材料报送、信息披露和以股抵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修订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对股改过程中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变更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 备忘录一给非流通股股东“减负”
非流通股股东数量较多且地域分散,影响了股改过程中各方的沟通效率。深交所制定的有关材料报送的第4号备忘录,明确了股改过程中需要非流通股股东提供和签署的所有文件。 备忘录二股改信息披露画“方圆” 根据前期窗口指导和信息披露审核发现的问题,深交所制定的第5号备忘录,要求同时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在股改说明书中应对可转债的处理、股改期间可转债的停牌和复牌等作出说明,并及时刊登可转债转股提示性公告。 备忘录三特殊股改方案定“规矩” 深交所针对“以股抵债”制定的第6号备忘录,对以股抵债的业务流程、材料报送要求和信息披露中的注意事项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