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连发股改三道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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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 03:50 北京晨报 | |||||||||
为材料报送、信息披露和以股抵债定规矩 据新华社电(记者 令伟家) 就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材料报送、信息披露和以股抵债的相关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了《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4、5、6号)》予以规定。
在有关材料报送的第4号备忘录中,深交所明确了股改过程中需要非流通股股东提供和签署的所有文件,简化了部分文件的签署,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了《非流通股股东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简化了上市公司的工作程序。 在根据信息披露审核发现的问题,深交所制定的第5号备忘录中则要求,同时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在股改说明书中应对可转债的处理、股改期间可转债的停牌和复牌等作出说明,并及时刊登可转债转股提示性公告。 而针对“以股抵债”制定的第6号备忘录,在对以股抵债的业务流程、材料报送要求和信息披露中的注意事项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以股抵债措施适用于纠正证监会56号文发布之前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上市公司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控股股东确实不具备现金清偿的能力;上市公司提出的以股抵债方案应当与股改方案相结合,并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与股改方案一并披露。 除三个备忘录之外,为方便上市公司办理股改股份变更登记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重新修订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