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部署三季报披露 分类股东情况须详细报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 06:57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讯】(记者 王轲真) 昨日深交所部署主板三季报披露工作,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A、B、H股或其他种类和数量,并要求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改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日前,深交所已经结合股改对中小板公司三季报披露作出了要求。昨日针对主板公司的主要要求与历次三季报基本类似。深市公司被要求在2005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
本次三季报披露将出现的一大特点是,上市公司被要求在本次季报“报告期末股东总数”中,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名称(全称)、报告期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他)。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那些2004年度或2005年半年度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中披露解决情况。上市公司应进行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2004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在0.04元以下,或者2004年全年每股收益的绝对值在0.05元以下。 作者:记者王轲真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