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布管理办法 投资者保护基金开始运作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 05:3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今日在京开业 北京消息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今日将在京开业。与此同时,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昨日联合对外披露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在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投资者保护基金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但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不在基金的保护范围内。 保护基金将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其来源主要包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其中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具体缴纳比例据风险状况确定,并按年进行调整;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等。 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据悉,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63亿元,将一次性划入保护基金公司作为注册资本。此外,央行还将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用以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根据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需要,保护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保护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 作者:记者 周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