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结合股改规范三季报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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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 05:56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中小板股改公司须披露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情况 【本报讯】(记者 王轲真) 深交所昨日就2005年三季报披露工作特别对中小板上市公司提出要求,已完成股改的公司应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并应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改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深交所要求中小板各上市公司,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并披露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迟于2005年10月31日。公司预计不能在2005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及时说明,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须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或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时间不得迟于2005年10月15日。 未完成股改的公司披露“股东总数”时,应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已完成股改的公司应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并应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作者:记者 王轲真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