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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5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 19:44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和本通知的
要求,编制并披露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迟于2005年10月31日。

  二、公司预计不能在2005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自2005年11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本次季报,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公司在披露本次季报前预计2005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负或业绩大幅变动(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未在半年报中进行业绩预告,或预计的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或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时间不得迟于2005年10月15日。

  公司预计2005年度净利润为负或业绩与上年相比大幅变动的,应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业绩预告,说明业绩变动的大致范围和原因,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同时披露2005年度业绩预告。

  四、公司根据《季报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披露“基本情况”时,应按附件1的格式增加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络方式。

  五、公司根据《季报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披露“重要事项”时,应按附件2的格式增加披露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六、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根据《季报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披露“股东总数”时,应按附件3的格式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七、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根据《季报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披露“股东总数”时,应按附件4的格式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八、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附件5的格式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九、公司根据《季报规则》编制本次季报时,“本报告期”是指2005年7-9月,“前一报告期”是指2005年1-6月。非经常性损益应按2005年1-9月数据填列,明细项目应包括所得税影响数。

  十、公司应使用本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1.3版”编制季报,生成载有季报全文(包括正文和附录)和正文PDF文件、WORD文件以及财务数据的“报送文件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1.3版”可在

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下载。

  十一、公司应在季报披露前一交易日下午3:30前,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上传“报送文件夹”中的文件,并通过现场报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所至少报送以下文件:

  1.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季报全文;

  2.经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公司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如季报财务会计报告已经

审计,则应报送审计报告;

  3.董事会决议。

  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应自行在指定报纸上披露季报正文和董事会决议公告(如审议事项仅涉及季报一项内容可免于披露),并在指定网站披露季报全文。

  十二、在季报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季报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季报内容。

  十三、本所对季报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如果季报中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及时刊登补充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深圳

证券交易所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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