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确定三上三下式股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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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 07:17 东方早报 | |||||||||
早报记者 孙立云 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股权分置改革审核程序终于敲定。国资委日前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国企严格的“三上三下”式股改程序。
通知规定,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将股改方案提交证交所前,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须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审核。 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受理股改方案时应当审核、查阅以下材料: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论证报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非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协商意见;上市公司上年年度报告和最近一期季度报告。 国资监管机构审核上述材料后,同意上市公司股改方案的,应当出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备案表》。 通知说,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告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后,未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国资监管机构不再出具书面意见;如对股改方案进行修改的,国有控股股东须将修改后的股改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取得书面意见后方可公告。 国有控股股东须在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复牌后,在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前,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此外,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改方案,省级国资监管机构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股权处助理调研员曹录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补充规定》之所以更加严格和复杂,是为避免在地方国资委不知情的情况下,股改方案在社会上流传,确保国有控股股东与直属国资委充分沟通。有业内人士称,补充通知的发布也是针对股改中现实发生的问题制订的。有国企在之前发布股改公告时直接公布了股改方案,但地方国资委对方案却不知情,这对国企股改节奏把握并不有利。“三上三下”审核程序无疑加强了国企股改的有效性与严控性。 何为“三上三下” 所谓“三上三下”程序此前发布的246号文这样表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改方案提交证券交易所前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须征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原则同意;国有控股及参股上市公司的股改方案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前上市公司所有国有股股东须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国有控股及参股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告召集相关股东会议后由持股数量最多的国有股股东统一将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