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方案须审核 国资委加强对国有上市公司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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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 01:02 中华工商时报 | |||||||||
【见习记者 吴君强 北京报道】国资委日前出台《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须在股改方案提交交易所前,组织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审核。 《通知》指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上述材料后,同意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应当出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备案表》。其后,方可委托上市
根据《通知》,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告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后,未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再出具书面意见;如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国有控股股东须将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公告。 《通知》还强调,国有控股股东须在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复牌后,在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前,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