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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公司股改方案审核程序将修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 09:47 证券时报

  本报北京电(记者 李巧宁)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股权处助理调研员曹录波表示,国资委近日将就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的审核程序发布补充通知,对原有“三上三下”式的审批程序进行修订完善。

  曹录波在昨日召开的“北京辖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会”上透露,依照新程序,第一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将股改方案提交交易所受理前,国有控股股东需填写《上
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备案表》,写明具体的对价方案,在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管理机构、国有控股股东等相关方盖章确认同意后,再将此表格与方案一并提交交易所进行受理;第二步,在上市公司委托董事会公告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后,即在公告停牌期间,若公司不再对方案进行修改,国资管理机构不再出具书面意见,若要修改,国有控股股东要重新向国资管理机构报告,国资管理机构则还要出具一个关于方案修改的书面意见,公司在取得这个书面意见后,方能公告修改方案;第三步,拿正式批文。申请股票复牌后,公司不能再修改方案,国有控股股东需及时将方案上报国资管理机构,由国资管理机构出具正式批文。曹录波说,因为已有前面两个环节的上报,正式批文只是履行一个程序。

  对于国有控股公司对价水平的制定,曹录波认为,需考虑六大因素:一是流通股股东的首次认购成本,以及上市公司历年增发、配股时流通股股东认购的成本,相应的股价水平等;二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即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盈利能力强、发展前景明朗的公司,其股改方案可以与公司的持续增长结合起来运作,不一定限于与其他公司看齐的一次性补偿;三是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水平,以及国际上同行业、同类型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水平;四是国有控股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在股改中,对价水平的支付若影响到国有控股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公司就应考虑多种方式组合运作,而不要仅限于送股;五是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六是公司上市后的融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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