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对价支付又有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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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 08:08 四川金融投资报 | |||||||||
国资委有关人士昨日称,需综合考虑六大因素而不限于单纯送股 本报讯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有关人士昨天表示,国资委即将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进一步规范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在股改中的审批程序。此外,由于相关政策尚未完善,国资委将不再批复股改方案中的期权激励内容。
这位人士是在北京上市公司股改工作会上作上述表述的。他强调,股改应成熟一家,推出一家。个别地方出现不顾企业实际情况、人为制定时间表的现象。要尊重上市公司和非流通股股东实际情况,给予他们一定时间进行研究,不要一哄而上。 对于备受关注的国有控股公司对价水平的制定,他认为,需考虑六大因素:一是流通股股东的首次认购成本,以及上市公司历年增发、配股时流通股股东认购的成本,相应的股价水平等;二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即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盈利能力强、发展前景明朗的公司,其股改方案可以与公司的持续增长结合起来运作,不一定限于与其他公司看齐的一次性补偿;三是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水平,以及国际上同行业、同类型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水平;四是国有控股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在股改中,对价水平的支付若影响到国有控股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公司就应考虑多种方式组合运作,而不要仅限于送股;五是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六是公司上市后的融资次数。 (本报综合报道)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