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分析师执业必须实名制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 00:39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 (记者 苗燕)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与2000年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成立时制定的《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相比,有了很大的改进。 修订后的《守则》重新定义了证券分析师,并特别规定证券分析师必须以真实姓名执业。这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证券分析师的监管。除此之外,监管的力度还体现在执业活动要
“独立诚信原则”一直以来都是证券分析师最为基本的职业操守,《守则》再次加重了分析师在这方面的道德准则。《守则》规定:分析师应当主动、明确地对客户或投资者进行客观的风险揭示,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的表述或作虚假承诺;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依据未公开信息撰写分析报告,不得泄露、传递、暗示给他人或据以建议客户或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另外,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客户利益与自身利益等冲突情况时,分析师或其所在机构可予以回避。 大通证券分析师陈友汉表示,证券分析师行业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脚步已经走过10多年的发展历程,不断壮大的证券分析师队伍已经成为推动理性投资和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守则》中新增加的内容,能够更加积极地推动整个行业的进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