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证交所发指引:券商不得借机自炒保荐股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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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 02:20 东方早报 | |||||||||
对券商保荐机构而言,股改的全面推进也是它们盈利的契机,不过从今天起,保荐工作也必须“按规矩行事”。昨晚,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下称《指引》),要求保荐机构不得借保荐之机进行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同时,在股改服务期间也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这是继证监会发布股改“55条”、交易所发布股改操作指引之后,监管部门首次对
作为设计股改方案、与监管部门沟通的直接中介,保荐机构是上市公司股改信息的最早知情者,因此,如何防范消息提前泄露,或是借机自炒股票,成了监管层和市场人士共同关心的问题。对此,《指引》特别指出,在为保荐对象提供股权分置改革服务期间,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不得自营或者通过客户资产管理等形式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此外,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约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开前不得以研究推荐、新闻发布等方式泄露相关事宜。也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信息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防止保荐业内恶意竞争导致“量多质差”的股改保荐工作,《指引》还拿出了“一对一”的规定,即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工作。该保荐代表人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程序完成前,不得同时负责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指出,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意见书中对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履行承诺事项的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风险发表意见,提出监督履行承诺措施的建议,并在相关当事人承诺履行完毕前对其进行持续督导。如果存在承诺人无法履行承诺的,也要及时向证交所汇报。 作者:早报记者 汤涵婷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