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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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 17:30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经查明: 1.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股份”)自上市以来至2001年度,由控股股东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城集团)代销部分产品,金城集团未能及时偿还销售款项,截至2002年12月31日金额为43,480万元。此后,金城股份为了掩盖资金被控股股东巨额占用的事实,由金城集团取得临时贷款在会计期末偿还上述欠款,随后金城股
2.2003年8月至2004年12月期间,金城股份因被担保人未及时偿还银行借款,被债权人提起诉讼,涉及担保金额6,689万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金城股份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2、2.3、6.3、10.2.4、10.2.5、10.2.8、11.1.1、11.1.2条的规定。 金城股份董事廖卫东、高成军、杜恩义、尹德良、李铁全、李六龙、原毅军、安庆大、秦志敏、原董事柏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3、3.1.4、3.1.5条的规定。 鉴于金城股份和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6.2、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金城股份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廖卫东、高成军、杜恩义、尹德良、李铁全、李六龙、原毅军、安庆大、秦志敏、原董事柏丹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公开谴责惩戒,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深圳证券交易所2005年9月15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