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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门槛可能降低 无需开业时间和三年盈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 09:08 南方日报

  无需“3年开业时间和连续3年盈利”

  本报讯 (记者 谢思佳 程满清 郭逸晴) 近日有关媒体披露了《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修改方案,昨日,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有关人士在第二届中博会上进一步透露,《公司法》、《证券法》有可能对以下6处规定作出修改。

  据称,拟修改的《公司法》、《证券法》可能将界定公开发行行为。把公开发行行为分为向不特定对象销售证券;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销售证券;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发行行为。

  发行条件可能降低。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在最近三年内无其他重点违法行为,就具备发行条件。取消了早前发行间隔需一年、三年盈利、预期利润率等硬性规定。

  上市门槛可能降低。修改后的规定无需“3年开业时间和连续3年盈利”,发行后股本总额的要求由人民币5000万降低到人民币3000万元。

  公司设立方面可能也会有变化。取消了股份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需要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的规定。规定发起人出资方式多样化,可以股权作价出资,而现金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另外,新的规定可能重新强调禁售期制度。发起人股份禁售期由3年缩短为1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的25%,但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的,上述人员自上市之日起1年内以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其他可能的变化有:对外投资比例限制放宽,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70%股份;回购限制放宽,允许上市公司回购不超过发行总规模5%的股票。

  该人士透露,中国

证监会近期正忙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制定细化的发行、上市标准,完善发行审核制度。另外,创新
中小企业板
块的交易制度,提高市场流动性;以及完善对上市中小企业监管制度,保证市场信誉,也是证监会当前主要工作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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