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颁布相关细则 保险机构境外投资扬帆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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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10:07 证券日报 | |||||||||
本报记者 家路美 中国保监会今日颁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标志着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细则》明确了保险外汇资金可配置的币种,并制订了保险外汇资金的投资范围和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外汇资产已达100亿美元,如何在汇改的新形势下改善外汇资产投资状况,提高投资收益,是保险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保监会此次及时颁布了《细则》,打通了保险业境外投资通道,为保险业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竞争,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产、分散风险、提高收益,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该负责人强调,《细则》的规定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并有了新的发展和进步。一是建立新型管理机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专业化管理模式。二是增加新的投资工具。进一步放开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渠道,包括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三是构建新型监管体系。通过制定投资比例、规范投资流程、引入托管机制等系列先进手段,全面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四是开拓国际新市场。允许保险资金配置于美元、欧元、加元等币种,与人民币参考的“一揽子”货币基本吻合。此外,《细则》突出了市场化的运行规则,保险公司可以充分自由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通过市场竞争有效配置资源、提高收益。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