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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细则出台 投资渠道拓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08:52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俞燕 发自北京

  随着《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昨日在保监会网站发布,坐拥100亿美元外汇资产和万亿元人民币资产的保险机构,开始了在境内外两个金融市场的征程。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昨日对本报记者表示:“这是在新环境下支持汇市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标志着境外投资实质性操作的正式启动。”

  《细则》的出台,意味着保险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创新发展阶段。因为与去年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相比,《细则》在投资渠道、托管模式、监管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体现了诸多新意和亮点。

  投资渠道拓宽

  《细则》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于中国企业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和中国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最高可达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的10%,投资单一股票最高可达该股票发行总额的5%;结构性存款最高比例可达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5%;住房抵押贷款债券最高比例可达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20%。此外,《细则》还明确保监会将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管理能力和国际金融市场状况,逐步调整投资范围和比例。

  上述保监会负责人表示,在《办法》的基础上,《细则》对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和细化,“这是对未来境外投资的一个尝试,具有战略意义。”

  他还透露,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可配置美元、港币、欧元、英镑等币种。“这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中所参考的一篮子货币高度一致,使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全球主要成熟金融市场,构建多种货币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

  对于金融衍生产品,该负责人表示,将在取得一定境外投资经验后,再考虑放开。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孙祁祥认为,《细则》在投资渠道和投资工具上都有突破,并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可配置币种,可以提高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的管理能力,“这为保险业全面参与国际市场作了铺垫。”

  托管模式创新

  托管的规定贯穿了整个《细则》。

  《细则》明确了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专业化管理模式,并首次将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托管关系提升到法律层面。

  “这是一种基于信托原理的托管模式,将会对国内的托管运作机制有积极影响,并为以后整个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的规范提供了参考。”上述保监会负责人表示。

  他告诉记者,与目前国内托管模式不同,境外投资的托管人分为主托管人和境外代理行,即除了可以选择境内托管人,还允许境内托管人再选择境外托管代理人和境外次托管人。“这有助于保险公司充分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孙祁祥认为,《细则》规定委托人可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受托人和境内托管人,突出了托管市场化的运行规则,在受托人和托管人的选择上,赋予了保险机构市场化选择的权利。

  此外,《细则》还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对保险公司投资于关联方产品、对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或投资机构不得担任托管人和受托人,通过利益回避原则和制订比例等规定,确保了托管人的独立性。

  监管高度市场化

  与以往投资监管不同的是,《细则》引入托管人、国际知名信用评级机构以及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独立机构,以协助监管部门监督资金流向、评估内控机制、履行会计职能、提供信用评级和资产评估等服务。

  上述保监会负责人认为:“这既增加了外汇资金运用的透明度,又提高了监管的效果,是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监督与管理的新型制度安排。”

  他表示,保监会今后将侧重于从全行业角度制订市场准入标准和市场规则,而保险机构则本着市场化原则,自行决定投资行为。“要遵循国际市场的操作规则,进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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