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股改 创造条件也要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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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 16:5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国资委公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华社北京9月9日电国务院国资委9日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特别提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与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及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协商确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要注意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通知说,股改要兼顾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要注意平衡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通知要求,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要进一步认识股权分置改革对解决证券市场制度缺陷、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的重要意义,从改革大局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通知指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基本原则,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并注意把股权分置改革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有机结合起来,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市场的可承受程度,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对于条件暂不成熟的上市公司,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有效改革方式。 国企股改鼓励创新 通知强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在充分借鉴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积极探索股权分置改革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将资产重组、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等与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地方国企省级审批 通知还对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事项的相关审核职责作了调整,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地方国有企业及其他地方单位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管理事项的审核职责,改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