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定调国有股价值 鼓励股改用多种方式对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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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 10:04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段晓燕 北京报道 9月9日下午3点,国务院国资委终于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文,以下简称《通知》)。 此时距上一个股改的纲领性文件——8月23日五部委联合发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而与6月17日国资委发布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相比,此次的《通知》显得更为措辞谨慎、含蓄。 “‘积极、稳妥、有序’成为《通知》的主要原则。”一位分析人士指出。 “《通知》是具体贯彻落实五部委意见”,国务院国资委一位权威人士表示。他进一步解释,此次《通知》目的有四,一是促进股权分置改革的积极、稳妥、有序进行;二是明确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央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工作职责;三是明确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操作程序及要求;四是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股股权管理权限进行适当调整。 鼓励多种对价方式 二批试点结束以后,股改的焦点在于对价支付。对此,《通知》中的措辞仍然十分含蓄。 《通知》第四条指出,“……积极探索股权分置改革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将资产重组、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等与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该位国资委权威人士对此进一步诠释认为,选择何种方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是非流通股股东、与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协商后,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由其自主决定的。“但对于国有股股东而言,除送股以外,我们鼓励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如派现、缩股、回购或增持股份、发放认股(认沽)权证、承诺以预设价格购买或出售股份、承诺以后年度分红比例等多种方式推进股权分置改革,也可以将资产重组与股权分置改革结合起来进行”。 此前,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谈到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问题时表示,应该鼓励探索多种对上市公司有利的股改方案。 在已经结束的第一批和第二批试点中,46家试点公司中有44家选择了送股方案或以送股为主的组合方案。 “对价方式如何,关键还是要看市场的接受程度。”东方证券投行部总经理陈肖汉认为。 “之前以送股为主要对价方式,主要是考虑到流通股股东的接受和理解能力,因为对价比较简单,易于计算。”陈肖汉认为,“但现在股改等于是进入中期阶段,流通股股东已经具备更成熟的理解能力,多种对价方式的实施的条件应该说是比较成熟了。” 在第二批试点中,蓝筹股宝钢股份率先实施了发放认股权证的方式,并承诺增持。此后宝钢权证甚至出现过度炒作,截至记者发稿时,宝钢权证的价格已经从最高2.088元回落至1.4元左右。 “还要充分考虑各个方面,尤其是非流通股股东,是否能够对多种方式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估和控制。”陈肖汉强调。 “凡是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实现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结合、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长远发展的改革方式,我们均予鼓励。”该位国资委人士表示。 中央和地方责权界定 此次《通知》中另一个引人注目之处,是首次明文界定了中央和地方国资委的权限所在。 《通知》第6条中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地方国有企业及其他地方单位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的审核职责,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以下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其中,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 但同时要求,“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地方国有股股东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批复以及该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及时抄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该权威人士对这一点的进一步解释是,主要是为了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同时也是为了落实地方国资委对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监管责任。 此前,国资委一位高层曾在一次内部会议上表达了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忧: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会不会有人说,以前是‘暗流’,而股改则成了‘明流’?” 现在,《通知》中特别强调这一点,显然是为了将权限界定清楚,以防止出现“说不清楚”的情况。 据了解,在《通知》制订之前的沟通中,中央国资委曾和包括上海、广东、安徽在内的五六个地方国资委进行了专门的沟通,听取各方意见。 “12号的时候,各地国资委产权方面的负责人都会到北京开会,商量下一步的细节。”上海国资委产权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 此次《通知》中也强调,股权分置改革中的相关管理职责下放省级国资委行使后,国务院国资委将对地方国资委仍要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以确保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 而在股改的程序中,也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比如“方案提交证券交易所前,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须征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原则同意……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前,上市公司所有国有股股东须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 而方案最后的报批,则由持股数量最多的国有股股东统一将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重视“国有股价值” 数月前,国资委指出股改之后,国有股在上市公司股份中的比例将有一个底线,此后国有股的比例问题一直广为市场关注。 但此次《通知》中,并没有对此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只是在第九条中建议,上市公司在申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国有股的最低持股比例及确定依据。 国资委产权局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国有股持股比例,将以6月17日发布的《指导意见》为准,这个指导意见并没有给出量化的最低持股比例的数字。 记者还了解到,国资委内部对于21个板块17个行业的划分,已经成文,对于哪些属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都有一定的界定,但是暂时还不会对外公布。 8月23日的五部委的《指导意见》中特别强调,“股权分置改革是为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并不以通过资本市场减持国有股份为目的,当前国家也没有通过境内资本市场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筹集资金的考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国家关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性调整的战略性要求,合理确定在所控股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必要时国有股股东可通过证券市场增持股份”。 据悉,国资委正在考虑对参予股改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建立数据库进行跟踪,以更清楚了解国有股价值走势。此次《通知》中也提出,上市公司在递交股改方案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分置改革前后国有股价值变化的评估分析”。 “这个出发点是很好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张文魁对此表示认同。 荣正咨询郑培敏则认为,对于国有股价值在股改前后的计算,是一个动态的的过程,上市公司在递交方案中,可以考虑以静态市值来进行预估。 《通知》还显示,股改之后对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进行业绩考核时,要考虑设置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市值指标;要积极研究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具体措施。 “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体系是一个综合体系,涵括多个指标、多种因素,而且现在证券市场本身还有一个完善的过程,上市公司股价尚不能很好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价值,建立市值考核指标应当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对于上市公司高管激励,记者从国资委分配局了解到,相关规定正在积极的研究中,但还需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尤其是《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 记者也获悉,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并不是获准实施高管激励的唯一条件,可能还会考虑其他条件的完善。 而此前提出高管激励方案的两家试点公司中化国际和中信证券的激励方案,目前也还没有实施,要等待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安排”。 “国资委对于高管激励的相关规定,将会在相关法律完善、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高管激励方案之后出台。”国资委分配局一位负责人表示。 另一方面,国资委也在制定增量持股方案。该权威人士说,他比较倾向于期权以及延期支付等方式。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