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章可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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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 09:41 证券时报 | |||||||||
国资委公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委鼓励股改与资产重组、解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等组合运作;国资委将合理调整国有股股东业绩考核指标,考虑设置上市公司市值指标 本报北京电 (记者 李扬) 昨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
《通知》要求,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要进一步认识股权分置改革对解决证券市场制度缺陷、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的重要意义,从改革大局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知》指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基本原则,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并注意把股权分置改革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有机结合起来,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市场的可承受程度,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对于条件暂不成熟的上市公司,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有效改革方式。 《通知》强调,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和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意见基础上,研究制订符合上市公司及自身实际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在充分借鉴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积极探索股权分置改革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将资产重组、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等与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要切实履行职责,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研究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指导和监督,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管理,防止道德风险,防范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欺诈、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犯罪行为。 《通知》还特别提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与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及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协商确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要注意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国有股股东的实际情况、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及发展后劲,兼顾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要注意平衡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通知》还对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事项的相关审核职责作了调整,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地方国有企业及其他地方单位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管理事项的审核职责,改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作出上述职责调整主要是为了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同时也是为了落实地方国资委对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监管责任。 《通知》还要求,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论证报告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国有股的最低持股比例及确定依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确定依据;股权分置改革前后国有股价值变化的评估分析;对上市公司职工权益的影响。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认真做好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同时,要积极着手研究以下工作:一是在对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进行业绩考核时,要考虑设置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市值指标。二是积极研究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具体措施。对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探索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三是认真研究国有股取得流通权后的有效监管方式和办法。 (证券时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