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两所发布相关指引 股改全面推进在即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09:49 证券日报 | |||||||||
沪深交易所及中登公司发布股改业务操作指引和股改说明书格式指引 本报记者 彭春来 屠海燕 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同日沪深交易所还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股
股改业务操作指引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业务操作作了详细规定。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统筹安排,通知有关公司董事会在指定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改革方案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安排,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布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应文件,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业务操作指引要求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多种形式协助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就改革方案进行沟通协商,并在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和结果,并申请股票复牌。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方案。公司董事会如果未能在十日内公告沟通协商情况和结果的,原则上应当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股票复牌。确有特殊原因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延期的除外。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与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商定改革方案实施的时间安排并公告。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申请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公司董事会在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手续,提交相应文件。 业务操作指引规定,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限售期满,由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股份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复核后,可以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股份解除限售手续。在改革方案中做出承诺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保证承诺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改革方案实施后承诺人不得变更、解除承诺。承诺人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其承诺事项提供必要的保证。 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证券交易所不计算公司股票的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不纳入当日指数计算。第二个交易日开始,以前一交易日为基期纳入指数计算。 交易所制定的股改说明书格式指引对如何编写股改说明书格作了详细规定。股改说明书包括摘要和全文两部分,主要内容有:公司基本情况简介、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公司非流通股东情况介绍、改革方案的对价安排、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股权登记日、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日、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查询和沟通渠道等。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