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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业务操作指引发布 交易所统筹安排股改节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08:09 证券时报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发布实施

  在改革方案中作出承诺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充分评估履约风险,制定与自身履约能力相适应的承诺事项;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其承诺事项提供必要的保证

  本报讯(记者 冯飞)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深沪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昨日联合发布并实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此前颁施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同时废止。

  新《操作指引》共30条,较试点期间的19条指引大大细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从新《操作指引》的规定来看,交易所将对股改节奏进行统筹安排。《操作指引》规定,保荐机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统筹安排,通知有关公司董事会在指定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改革方案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改革方案的合规性、技术可行性以及有利于市场稳定发展等因素,根据均衡控制改革节奏的需要,协商确定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操作指引》用较大篇幅对股改承诺作出了规定。《操作指引》指出,在改革方案中作出承诺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保证承诺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改革方案实施后承诺人不得变更、解除承诺。承诺人在制定承诺事项时,应当充分评估履约风险,制定与自身履约能力相适应的承诺事项。承诺人在承诺函中应当至少载明以下内容:承诺事项及履约方式、履约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防范对策,承诺事项的履约担保安排,以及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等。承诺人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其承诺事项提供必要的保证。

  深沪证券交易所昨日还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格式指引》。《格式指引》规定,公司在股改说明书中需有“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处理方案”这一部分内容:公司董事会应与非流通股股东充分考虑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要风险,并针对各种可能性逐一提出处理方案。主要风险及其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非流通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导致无法执行对价安排的处理方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批准的处理方案;股东大会决议相关事项需由相关部门批复而未获批复的后续处理方案;大股东占用未按计划解决的处理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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