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方面发布具体指引 全面股改操作流程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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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06:56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证监会“股改管理办法”颁行仅两天,沪深证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合制定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报经证监会同意后于昨日发布实施。这标志着股改的全面推开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股改过程中两次停牌《指引》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就改革方案的合规性以及技术可行性与证交所、结算公司进行沟通。保荐机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统筹安排,通知有关公司董事会在指定时间向证交所提交改革方案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证交所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改革方案的合规性、技术可行性
根据《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过程中,应两次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具体时点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安排,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公司董事会应当申请股票停牌。 十日内应公布协商结果 《指引》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和结果,并申请股票复牌。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方案。公司董事会如果未能在十日内公告沟通协商情况和结果的,原则上应当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股票复牌。确有特殊原因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延期的除外。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并公告批准文件。未能按时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需延期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至少一个交易日发布延期公告。 明确承诺人承诺内容 《指引》规定,在改革方案中做出承诺的非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承诺人),应当保证承诺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改革方案实施后承诺人不得变更、解除承诺。承诺人在制定承诺事项时,应当充分评估履约风险,制定与自身履约能力相适应的承诺事项,并在改革说明书中予以详细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风险发表意见,提出监督履行承诺的措施建议,并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承诺人在承诺函中应当至少载明以下内容:承诺事项及履约方式、履约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防范对策;承诺事项的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承诺人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承诺人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其承诺事项提供必要的保证。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