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业务操作今出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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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02:41 新闻晨报 | |||||||||
原试点期间的《操作指引》废止 晨报记者华笑丛报道今日,上证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合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原试点期间的《操作指引》宣布废止。 根据日前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今日发布的《操作指引》
关于与流通股股东的沟通,《操作指引》要求,股改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和结果,并申请股票复牌,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方案。 公司董事会如果未能在十日内公告沟通协商情况和结果的,原则上应当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股票复牌。 《操作指引》还规定,在非流通股东限售期满后,公司董事会应提前三日公告,并向证交所提交相关股份解除限售申请,经复核后,再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股份解除限售手续。 在加强对非流通股股东承诺的监督,《操作指引》要求,在改革方案中作出承诺的非流通股股东,股改后不得变更、解除承诺。保荐机构应当对承诺人提出监督履行承诺的措施建议,并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