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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立法日趋完善 为市场健康发展奠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 11:45 证券时报

  □郑文

  伴随着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我国证券立法获得了蓬勃发展,立法体制日趋完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内的证券期货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为促进证券市场依法行政和市场秩序的规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据介绍,在经过五次清理后,截至2004年底,我国现行有效的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约350件,证券市场的监管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多层次证券期货立法体制确立

  证券期货立法的蓬勃发展,是证券市场实践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以《公司法》尤其是《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施行为标志,最高权力机关正式进行证券市场立法,提升了证券立法的位阶,经立法法明确后,分层级的证券立法体制正式确立。与此同时,证券立法获得了蓬勃发展,尤其是近几年来立法工作更是成果丰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掌握最高立法权,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以《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结合《会计法》、《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权力机关对证券市场主体及其组织、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组织、活动都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使证券市场行政法规制定权及决定、命令的发布权。在行政法规层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基本上都是在《证券法》颁布之前的立法,填补了法律空白,在《证券法》颁布施行后,其中与《证券法》不相抵触的部分依然有效。另外,原国务院证券委发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是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重要补充。

  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全国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管权,制定证券市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部门主要有原中国人民银行、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截至2004年底,证监会单独或者联合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达316件,构成了证券法律规范的主体部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以颁布司法解释的形式,制定了一系列证券法律规范。在国家立法之外,作为自律性组织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也逐步履行制定自律规范的职能,其自律规范也基本自成体系,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

  证券期货市场制度体系建立

  以《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我国逐步建立了证券发行与交易及相关机构管理的制度体系。

  以《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以《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等规章为补充,形成了证券发行制度。

  以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规章《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等为基础,建立了境外发行与上市制度。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规定了证券交易与结算机构监管制度,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检查制度》、《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为骨干,建立了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监管制度。

  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检查办法》、《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章为骨干,形成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及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建立了证券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制度。在期货市场,以行政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规范了期货市场制度体系。

  多年来,证监会一直把股份制改革和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作为制订规章、规范文件的基础,致力于构建符合中国国情、广泛吸收国际成熟立法经验、具有可操作性的证券法律规则体系。从总体上看,我国的证券立法基本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并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在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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