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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股改管理办法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11:05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北京电 在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完毕后,经过修改完善,中国证监会4日正式发布并实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证监会8月26日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350份。证监会对操作程序、改革方案、改革主体、中介机构、监管措施等内容以及部分文字作了修订。据统计,正式发布的《管理
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所作的修改共有151处,涉及45条之多。《管理办法》共分8章,55条,6300余字。

  为何发布《管理办法》

  谈到制定发布《管理办法》目的时,新闻发言人称,试点期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改革试点的基本操作流程,但下一步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所需的整体政策框架,以及存在各类特殊情况的上市公司改革的程序规范仍需明确,同时,在改革试点中发现了问题,使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更有针对性。因此,证监会在总结试点阶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下一步改革面临的实际情况,发布了《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程序规范,明确政策导向。

  “注册券商”可从事股改保荐

  在回答除保荐机构外其他专业机构能否参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问题时,发言人称,在证监会登记注册为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应当聘请保荐机构”,这是根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改革正常秩序的客观需要做出的必要制度安排,也是经试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同时,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如上市公司股东根据自身情况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保荐业务以外的顾问服务,是股东的商业决定,《管理办法》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

  非流通股股东须履行承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管理办法》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采取了必要的限制措施,防止逃避承诺义务。文件明确,“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者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担保措施。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同时,为防止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逃避承诺义务,《管理办法》还规定“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管理办法》明确了有关中介机构对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承诺义务的监督职责。文件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发表意见”,并有义务“对相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进行持续督导”。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管理办法》是市场参与者改革经验的总结,是有关各方集体智慧的产物。同时股权分置改革又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证监会将在改革实践中努力探索,认真总结,使监管工作适应股权分置改革深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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