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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全面铺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06:53 金时网·金融时报

  李侠

  本报北京9月4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股权分置改革全面推开的发令枪今日打响。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今天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操作程序、改革方案、改革主体、中介机构、监管措施等内容进一步予以明确的安排,并在政策导向上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充实和完善。《管理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证监会此前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共8章54条,首先明确由证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交易所根据证监会的授权,对股改工作实施一线监管,协调指导股改业务并办理非流通股份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

  《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股改操作程序,并根据试点经验作了修改。主要有:规定股改动议原则上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明确规定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沟通协商,应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进行;对改革方案的修改提出了限制性要求,规定在协商结果公布、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修改方案。在停牌安排上,规定在召开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股改公司股票应申请停牌;规定非流通股股东对价安排需经国资委批准的,应在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并公告批准文件;规定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管理办法》对存在含H股、B股,绩差股、问题股和互相持股等异常情况上市公司的股改程序予以了明确:相关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改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结束后方可进行改革;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的,在风险消除后可以进行改革;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但有可行的解决侵占问题方案的,可以进行改革;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进行改革。

  《管理办法》要求改革方案应采用各种具有可行性的股价稳定措施,并要求非流通股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对在改革方案中作出的承诺作出忠实履行的声明。根据《管理办法》,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管理办法》对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予以了明确。

  《管理办法》还对信息披露、中介机构以及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都作出明确规定,在操作程序上为后续股改的大规模展开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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