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管理办法昨日出台 交易所操作指引本周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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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01:58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陆媛 发自北京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昨日正式出台,一些异常上市公司有了“重新做人”的机会,股改监督指导权也下放到了证券交易所。 在总结市场参与各方改革经验基础之上,《管理办法》有45项条款作了多达151处修改
例如改动较大的第十九条,征求意见稿原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表明不存在构成影响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风险,或者有关风险已消除:(一)公司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二)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且相关风险尚未消除的;(三)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的。 而正式稿中则对这些异常公司加以宽赦,为他们指出了数条可以弥补过失尽快股改的路径:(一)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结束后方可进行改革;(二)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的,在风险消除后可以进行改革;(三)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但有可行的解决侵占问题方案的,可以进行改革;(四)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进行改革。 颐合财经首席分析师张卫星评论说:“这为那些打算进行股改的异常上市公司降低了门槛。”他基于流通股股东立场所提出的封闭性连续停牌制度并未如望被采用,数位基金公司老总也支持张卫星的观点。但来自代表非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一些保荐机构投行人士则认为,连续停牌不如断续停牌能够使股改方案更快速通过。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刘纪鹏对此表示:“我认为《管理办法》是综合了大家意见推出的,以前我们也提出过各种意见,但现在看来都是站在局部,有顾此失彼之嫌,而证监会站在更高的角度把握全局,为改革创造条件,在不平衡中寻找到新的平衡从而继续发展。” 基于《管理办法》将股改监督指导权由证监会下放到沪深证券交易所的精神,本周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联合发布股改操作指引,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并对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以及股改完成后非流通股股东出售股份实施持续监督。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