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管理办法实施 股改周期将缩短为30天左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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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01:48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9月4日晚,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过5处修改的55条股改意见将于即日起正式实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试点期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改革试点的基本操作流程,但下一步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所需的整体政策框架,以及存在各类特
证监会在总结试点阶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下一步改革面临的实际情况,发布了《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程序规范,明确政策导向。 比较8月26日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安排方面,这一办法与试点期间相比作出了5处主要调整。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管理办法》对改革动议、合议制度、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改革方案修改和停牌安排等主要方面作了适当的调整、充实和完善。 第五条中规定“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这样的修改使改革更具有可操作性。 在第一章的总则中,《管理办法》将试点中采用的“临时股东大会”制度,进一步明确为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并对相关文字表述和程序安排作了相应调整,这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股东会议的合议形式。 《管理办法》还改进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由试点期间自公告进行改革试点之日起征集流通股股东意见,开始沟通协商,改为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这样安排可以使改革周期缩短为30天左右。 《管理办法》对改革方案的修改提出了限制性要求。由试点期间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前15天协商修改改革方案,调整为协商结果公布,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修改改革方案。这样安排既保证充分协商,又强调保持方案的稳定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管理办法》还取消了试点期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布后公司可以选择股票复牌的规定,保留股东沟通协商期间和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两个时段的停牌安排。这样的停牌安排不同于试点阶段。 除上述5处修改外,《管理办法》再次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采取了必要的限制措施,防止其逃避承诺义务,且明确了有关中介机构对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承诺义务的监督职责。从多个环节督促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承诺义务,在制度上保障了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9月05日 第一版) 作者:本报记者 钱政宜 发自上海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