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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非法吸存案一审落幕 债权受偿没有时间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 16:55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徐恺 重庆报道

  仲夏时开庭,秋凉时宣判。8月31日,德恒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终于落幕。

  该案包括一名法人被告和八名自然人被告,在宣判当日,多名自然人被告均表示将
继续上诉。

  与此同时,与德隆系列案件相关联的中富证券已在此前两日开庭,另有消息称,对新疆金新信托、宁夏伊斯兰信托、南京国投乃至唐万新等一系列金融机构和个人的审判也将陆续开庭。

  相关人士评论,这些案件在德恒案落幕之际相继开庭,在逻辑上应该并非偶然,德恒案件作为“德隆刑事第一案”的标杆意义正在彰显。

  与此同时,在业已作出的法院判决之下,德恒之祸的债权人,尤其是机构债权人的权利,将受到怎样的影响,现在看来尚是未定之数——尤其是德恒证券被判决罚款1000万元之后。

  罪与罚

  休庭一个月之后,8月31日的再次开庭只持续了47分钟。

  与此前的法庭审理相比,开庭地点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开阔大法庭,移到了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对简陋的大法庭。而旁听人数也大为减少,大多是关心结果的被告亲属。

  被告王政(原德恒证券副总裁)的父亲,74岁的王文义,提前一天和王政的前妻专程从新疆飞来。他说,自从王政“出事”以后,他们父子此次尚是第一次见面。他这次是专门来让王政看看,“他一直担心我的身体不好”。

  开庭之时,他在旁听席上向着被带上法庭的王政挥手示意,而王政看见了自己的父亲,也对着旁听席报以微笑。

  在法官宣读判决书的整个过程中,王父一直一动不动地坐着。而当整个判决宣布完毕,他和他身旁的王政的前妻一起站起身来。王政前妻的脸上露出了笑容。

  王政获刑2年,并被处以20万元罚金。而他业已被羁押1年零2个月,折抵刑期之后,再有10个月,他就将获得自由。

  而其他被告所获刑罚为,被告德恒证券被判处罚金1000万元;被告韩新林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郭建伟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邵义政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李普选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王维刚、谢云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判决还显示,在案发以后,各自然人被告相继有所退赔。其中,韩新林退赔出人民币45340元,邵义政退赔出人民币129820元,郭建伟退赔出其位于上海市周家嘴路建筑面积184平米的复式房屋一套,王政则退赔出人民币161万元,美元1万元,港币3万元,金条10条共重2000克,谢云燕退赔出人民币3万元。

  按照判决的说法,由于各个被告被认定有自首等情节,均被从轻处罚。

  王文义认为,法院的判决“既考虑到了整个案件在社会转型期间的特殊性,也给予了适当的处罚”。

  但是,并不是每个被告都和王父的看法一致。在审判结束以后,新疆赛得律师事务所陈敢律师、陈彦律师和姜远宏律师,在和他们所代理的被告韩新林、邵义政、李普选的亲人沟通之后表示,他们将“继续上诉”。

  而谢云燕也亲自对媒体记者表示:“肯定上诉。”

  在四名被告律师表示将要上诉之后,其余几名被告的律师也表示将要上诉。“我们本来不打算上诉的,但如果有人上诉,我们就只好上诉了。”王文义说。

  罚与法

  谢云燕提出上诉,并不令人意外。因为在整个庭审过程之中,她的辩护律师一直为其做的是无罪辩护。认为她虽曾经在德恒任职,但其情节轻微,并不构成犯罪。

  而韩新林的辩护律师陈敢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上诉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韩新林的立功表现未被法庭认可;二是适用法律不当,且德恒证券在某段时间具有委托理财资格没被法庭认可;三是在本案中应该有主从犯之分,但法庭没予认同。

  相关法律界人士分析,如果韩新林的立功表现法庭认可,则其刑期肯定在“三年以下”。

  陈敢律师对记者着重谈了第二点。这一点也是他在一审辩护中一直所持的观点。

  陈敢律师认为,被告单位在2002年3月27日至2003年9月23日期间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此间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以保底收益形式从事委托理财,且确实投入股市的部分,不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也承认2002年3月18日,中国证监会向被告单位德恒证券公司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02年3月18日至2005年3月18日。2003年3月27日,被告公司领取了与上述经营内容一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但法庭认为,由于该公司并没有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专项审批,所以该公司虽然获得了许可证,但不等于该公司就有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因此法庭认定,德恒证券从诞生之日起,就从来没有过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是非法经营。

  陈敢律师不同意这一说法。他认为,法庭之所以作出此认定,其主要依据是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德恒案事发后出具的机构部部函(2004)308号。该函的主要内容是德恒证券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经过审批。

  陈认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行为是一个依法行政的行为。其程序是:申请人提起申请,主管发证的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颁发许可证。审查不合格者,不予颁发。颁发许可证意味着审查发证的行政行为的终结。许可证一经发放即具有公信力,具有法律效力。相关的国家机关即认可其效力。正因如此,重庆市工商局才给德恒证券核发了包括资产管理业务在内的《企业营业执照》。

  “况且,一个机构的下属部门,怎么能出函否定其上级部门所颁发的合格证的合法性呢?”在一审的法庭辩论阶段,陈曾经在庭上作出这样的反问。

  而另一个法律问题,陈敢认为,关于以保底收益进行委托理财的行为,在《证券法》中是禁止性行为,但并未将其与相应的刑法条款进行对应。“《证券法》有多种犯罪行为的罪状描述并与刑法对应,但对于承诺保底收益这一行为,则没有相对的罪状描述以及和刑法对应的条款。”

  陈认为,“该法是在相关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之后出台的法律,因此我们认为,要么是立法的疏漏,要么是立法本意并不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

  8月31日,在法庭宣判结束之后,法院方面召开了一个有各个代理律师参加的座谈会。在会上,亦有其他律师对此案的判决表示了担忧。他们认为,对德恒的判决,也许将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因为事实上,几乎所有具有资产管理资格的券商,都是以保底收益的方式在进行委托理财业务。

  而且,这种犯罪行为属于公诉罪、行为罪。公诉机关一旦发现就应该及时起诉,否则就是失职。而一旦实施这种行为,无论是否产生了实际的社会危害,都应当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律师们的观点,也许正是各个被告对于上诉结果的想象空间和动力。

  由于法院方面不愿对此案多谈,目前无法得知他们的相关看法。

  没有时间表的赔付

  但无论如何,正如主审法官在座谈会上所说,总的说来“德恒案”一审已经圆满结束了。

  而另一个让人关心的问题是,业已进入清盘阶段的德恒证券将如何支付高达千万的罚金,并对投资者进行债权的偿付。

  9月1日,记者就以上问题对原德恒证券副董事长、法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夏峰进行了电话采访。他证实说,该公司确实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具体情况由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方面解决。而他的工作,就是“把情况向华融方面汇报”。

  记者致电华融总部的相关部门,但没有得到任何有实质意义的答复。

  事实上,根据相关公告,8月5日,中国证监会已经作出对德恒证券进行清算的决定,并由德恒的托管方华融在上海成立清算组,并发布了债权登记公告。

  记者致电该清算组公开电话,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说,目前对个人投资者,国家已经开始进行债权收购,什么时间能清算完成,现在还没有时间表。

  他认为,1000万元的处罚,将对机构债权的受偿产生较大影响。“先刑事后民事,这是有规定的。”

  他同时否认了前段时间有媒体报道,称对德恒证券的清算已于5月完成的说法。他说,“这肯定是错误的。”而当记者提出估计究竟能按什么样的比例对债权进行偿付,该人士不置可否。

  但是根据这些信息,德恒证券债权的偿付依然可有一个大致的脉络。相关人士分析说,对于个人债权的偿付,既然已经开始收购,其依据应该是去年颁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及前不久颁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

  按照这两个文件,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人民币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而其收购资金来源,将由中国

人民银行垫付。

  而个人集合到一个机构名下,该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个人与金融机构之间没有签定委托理财协议,即个人以机构名义委托理财,此类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由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妥善处置,按照“谁集资、谁负责”的原则解决,集资机构(即与被处置金融机构签定期协议的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机构投资者则要等到德恒清算结束以后,首先支付了1000万元罚金之后再考虑兑付事宜。

  根据庭审所依据的上海立信长江

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
审计
报告,在德恒案所涉及的全部个人、机构合同金额为177亿元左右,全部个人合同金额为40亿元左右。但是目前尚未得知,在德恒案的68亿元兑付黑洞中,个人债权和机构债权的具体数据,也无法得知究竟有多少个人债权符合收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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