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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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16:48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经查明: 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华种业”)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1、2003、2004年亚华种业分别为深圳市亚华鑫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4000万元4300万元,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该项担保
2、亚华种业2003年为关联方嘉瑞新材(000156)提供担保8400万元,占公司200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2004年为关联方国光瓷业(600286)提供担保1.17亿元,占公司200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上述担保虽然已披露,但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3、2004年,亚华种业为关联方深圳市安隆达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发生额累计为1.6亿元,占公司2003年经审计净资产26%(截至2005年2月20日,深圳市安隆达商贸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8925.79万元,占公司200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9%),该资金往来公司未履行审批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4、2000年以来,亚华种业累计用帐外资金10050万元投资股票,截止2004年底总计亏损6549万元,其中:2000年亏损34.9万元,占公司1999年经审计净利润的0.7%;2001年亏损3114.21万元,占公司200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50%;2002年亏损3796.82万元,占公司200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25%;2003年盈利397.3万元,占公司2002年经审计净利润的27%。该事项公司历年未进行帐务处理,直至2004年底予以调帐。 5、直至2005年湖南证监局专项核查后,亚华种业才承认受鸿仪系控制。 亚华种业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9.3、10.2.5条的规定。 公司现任董事杨恒、潘晓敏、陈谦,历任董事吴新民、魏翔、欧光军、邹定民、陈建林、张慧等9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3、3.1.4、3.1.5条的规定。 鉴于公司和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6.2、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亚华种业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现任董事杨恒、潘晓敏、陈谦,历任董事吴新民、魏翔、欧光军、邹定民、陈建林、张慧等9人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公开谴责惩戒,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深圳证券交易所2005年8月30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