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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16:48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查明: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一”)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1、*ST天一涉嫌虚假利润,在2004年报中予以了调整,其中:调减2003年度净利润6680万元,占公司2003年净利润的476%;调减2002年及以前年度净利润5834万元,占公司200
2年净利润的416%。

  2、下列事项系*ST天一的帐外事项,直至2004年报才补充入帐,同时*ST天一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2002、2003、2004年,*ST天一向第一大股东提供资金发生额分别为12363万元、4040万元、1654万元,分别占公司2001、2002、2003年经

审计净资产的25%、9%、4%,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1.77亿元。

  (2)2001年,*ST天一发生委托

理财2800万元,占公司200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截止2004年底,公司累计用帐外资金投资股票金额为3411万元。

  (3)1999、2001、2002、2004年,*ST天一分别发生对外投资100万元、300万元、1400万元、200万元。

  (4)2004年,*ST天一发生应付票据4200万元,占200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

  *ST天一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2、9.2、9.3、10.2.4、10.2.5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彭深根、黄奇、邓植林、吴加政、毛晖、欧阳纯宝、李员明、独董李有智、独董姚晓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3、3.1.4、3.1.5条的规定。

  鉴于公司和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6.2、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公司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彭深根、黄奇、邓植林、吴加政、毛晖、欧阳纯宝、李员明、独董李有智、独董姚晓义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公开谴责惩戒,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深圳证券交易所200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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