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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公司法修订二审稿直指证券市场热点难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 13:09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秦炜

  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和拟提请表决的事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提交的二审稿,对修订草案初审稿做了多处修改。在分组审议中,委员们对《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二审稿给予了肯定,普遍表示认同。

  《证券法》二审稿看点较多。如证券法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单位提出,证券衍生品种分为证券型(如认股权证等)和契约型(如股指期货、期权等)两大类,具体品种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将会不断增加,在发行、交易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其特殊性。现行《证券法》规范的是传统的股票、公司债券等,修订草案将证券衍生品种与股票、公司债券等的现货交易并列,其内容实际上难以适用于各种证券衍生品种。鉴于证券衍生品种具有特殊性,为了对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交易作出专门规范,在目前对此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下,宜授权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据此,二审稿在这一条中增加了一款,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证券法》二审稿的看点还有:证监会调查的强制权力有严格限制;传媒发布虚假信息误导要承担法律责任;除可转债外的公司债发行无须保荐;被收购企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收购人要收购小股东所持股票等等。

  《公司法》二审稿界定了各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法》二审稿还规定,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可能给公司财产带来较大风险,以及为关联企业担保、股东恶意逃债增加限制;公司党组织必须依党章办事;可估价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注册资本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大股东不分红小股东可上告法院;一人也可办有限公司,但“公”“私”财产要分得清;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门槛降低,最低限额降为500万元;上市公司设独董问题交给证监会处理,《公司法》暂不做规定;为公司“找死”松绑;验资机构过错有多大就得赔多大等。由于对募集方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意见仍分歧,二审稿对这个问题暂不作修改,拟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研究论证,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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