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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股改征求社会意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 02:29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敖晓波) 在市场人士纷纷质疑证监会对全面股改搞闭门造车之时,证监会的一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8月26日晚挂到了证监会的网站上。证监会就股改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于8月30日前反馈。

  《管理办法》共8章55条。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本周三答记者问时强调,在全面股改实施的过程中,市场主体要就各负其责的内容在55条中有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负责实施一
线监督,协调和指导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办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根据办法制定操作指引,为进行改革的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并实施持续监督。

  对于绩差上市公司,55条当中明确,

股权分置改革与公司资产重大重组结合的,重组方以向公司置入优质资产、代公司偿还债务、代原股东偿还占用公司资金等能够改善公司盈利能力或者财务状况的方式,平衡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利益的,其资产重组方案的通过和审核程序,执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一些存在重大问题的公司,例如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应当表明不存在构成影响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风险,或者有关风险已消除。

  针对前两批股改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55条当中压缩了股改操作的时间,将此前由试点期间自公告进行改革试点之日起征集流通股股东意见,开始沟通协商,改为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这样安排可以使股改周期缩短为30天左右。证监会表示,此举为了提高股改效率,进一步加快股改进程。

  为了减少股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操纵成分,55条还将此前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前15天协商修改改革方案,调整为协商结果公布、公司

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修改改革方案。这样安排,既保证充分协商,又强调保持方案的稳定性,避免信息不对称。在前两批实施股改的46家试点公司当中,竟然有超过半数的公司都对方案进行了修改。

  55条还首次将惩罚机制引入其中。对于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机构投资者的违规行为分别提出了明确的惩罚措施。包括在改革方案中做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切实兑现承诺或者遵守约定的,

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在三年内不接受该股东及其重要关联方作为发起人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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