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上市公司损失有新的认定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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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 05:5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9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还规定金融企业呆账损失不得擅自税前扣除 北京消息企业投资上市公司的损失有了明确的认定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并于9月1日施行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界定,当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时,可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将企业的财产界定为企业用于经营活动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全部资产。重点明确了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审批标准和需要申报的相应证据资料,对各项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和资产永久实质性损害具体认定标准重新梳理明确。 其中规定,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而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以及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也必须经过审批之后才能扣除。同时,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办法》同时明确,当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或者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清算,只要上述一种情况发生,就可以认定企业的投资发生了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专家指出,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因此,《办法》规定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有利于控制企业的违规资金拆借行为。 作者:记者 吴占宇 (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