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详解指导意见 试点结束不意味可一哄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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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 08:46 东方早报 | |||||||||
责任编辑 王杰 早报讯 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五部门23日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后,新华社昨天播发了一篇近5000字的文章,证监会负责人对《指导意见》作出了详细解释。
证监会负责人强调,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因此“总体上具备了转入积极稳妥推进的基础和条件”。 证监会负责人表示,虽然股改试点工作已经结束,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一哄而上,下一步的改革仍然要规范有序地进行,充分体现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市场可承受程度的统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于一些具备条件、改革方案能够得到投资者认同和市场欢迎的上市公司,可以适当加快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证监会负责人还解释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参照股东大会的程序,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召开会议分类表决”的规定。 在试点结束后,股权分置改革除纯A股上市公司外,还包括发行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虽然A股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不涉及H股和B股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A股市场的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协商表决,但是证监会认为,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制定的改革方案不应损害H股、B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解决A股市场的股权分置问题,也有利于维护H股、B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外,证监会负责人还解释了“以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作为对价”解决绩差公司股权分置的问题。证监会认为,以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多种方式作为对价来解决ST和*ST等绩差公司的股权分置问题,是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推动证券市场其他问题解决的有益探索,应当给予积极鼓励和支持。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这类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程序和审核规定。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