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草案已提交 误导投资者股评要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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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 07:20 北京晨报 | |||||||||
证券法修订草案正式提交 据新华社电 今后,股评人通过媒体发布虚假证券消息,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在修改后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有了明确规定。 备受社会瞩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在4月份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股评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然而,目前在各媒体进行的股评活动却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对此,有关部门建议对利用新闻媒体对单只股票进行评介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对个股的评价、推介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因此,也有部门提出不宜一律禁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通过媒体进行股评等传播证券信息的行为需要进行规范。凡是通过媒体发布虚假证券消息,误导投资者,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修订草案在关于证券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中规定,禁止“利用传播媒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沈路涛 邹声文 张宗堂)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