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公司法修订案二审 证监会可冻结违法帐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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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10:38 证券时报 | |||||||||
拟赋予证监会冻结或查封证券违法行为当事人银行账号的权力,通过媒体发布虚假证券消息,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报北京电(记者 徐涛)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昨日开始对证券法、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就这两部法律的修改情况作了说明。
证券法修订草案针对证券违法行为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和社会危害大的特点,赋予证监会冻结或查封当事人银行账号的权力,同时对证监会也规定了严格的执法程序,主要是:冻结或者查封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对不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证券公司,责令整改后,经验收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措施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鉴于证券衍生品种具有特殊性,为了对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和交易作出专门规范,在目前对此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下,宜授权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条中增加相应的一款。 在就证券法修订草案要约收购相关条款修订的说明中,法律委员会建议,要约收购期满后,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若已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针对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虚假信息披露问题,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应当根据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在信息披露中所起的作用,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保荐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建议,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通过媒体进行股评等传播证券信息的行为需要进行规范。凡是通过媒体发布虚假证券消息,误导投资者,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还明确,对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宜只作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的原则性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