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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拟允许证监会可查封违规上市公司账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09:18 新京报

  据新华社消息 23日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针对证券违法行为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和社会危害大的特点,赋予证监会冻结或查封当事人银行账号的权力,同时对证监会也规定了严格的执法程序。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中国证监会作为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法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以提高监管效能,是必要的。同时,也有必要对其行使权力
进行约束和监督。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权力增加规定严格的程序,主要是:冻结或者查封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对不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证券公司,责令整改后,经验收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措施等。

  业界声音

  赋予证监会司法权有必要

  准司法权应含三内容

  曾经参与《证券法》修改小组讨论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刘俊海认为,对证监会行使准司法权作出的相关程序设置,主要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首先应适度提高证监会行使调查、检查的权力的成本。特别是在行使冻结、查封“问题账户”的过程中,由于资金冻结对当事人经营将造成重大影响,因此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的批准。

  其次应保证执法过程的规范,在证监会行使检查、调查的权力,应向接受检查、调查的当事人出示有关调查、检查证明等证件,并保证有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进行调查,形成现场监督制约。

  再次限制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应予以及时解除,比如证券公司受到责令整改后通过验收,满足法定经营条件的,其被限制的账户应予及时解冻,高管受到的限制措施也应及时解除。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李广利律师表示,完善证监会准司法权有利于加强证监会作为裁判的执法权力。证券法本质上属于私法,但因证券市场涉及公众利益,赋予证监会一定的准司法权是必要的,目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市场监管机构都拥有类似的准司法权。

  应为混业经营预留空间

  有专家指出,现行《证券法》关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规定,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在修改过程中必须给金融机构混业经营预留法律空间。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认为,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不存在绝对的对错问题,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有分业经营的时候,也有混业经营的时候。依照我国的国情,比较合适的是,在法律上留有足够的空间,但在具体的做法上可以授权监管部门严格执法。

  本报记者赵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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