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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发布指导意见全面推进股改 择机新老划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06:0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证监会将制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将调整完善国资管理、企业考核等衔接配套政策

  ○股改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进程和市场整体情况,择机实行新老划断

  ○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同时改革再融资监管方式,提高再融资效率

  ○对于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对于绩差公司股改,鼓励以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作为对价

  ○通过大股东股份质押贷款、发行短期融资券、债券等商业化方式,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股份提供资金支持

  ○对于股改后境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性投资问题,有关部门将研究出台相关规定

  北京消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昨天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有利于市场稳定和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中国证监会要制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调整和完善国资管理、企业考核、会计核算、信贷政策、外商投资等方面的规定,使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政策衔接配套。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统筹安排适合当地情况的改革工作。

  《指导意见》指出,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要求,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已经顺利完成,改革的操作原则和基本做法得到了市场认同,改革的政策预期和市场预期逐渐趋于稳定,总体上具备了转入积极稳妥推进的基础和条件。

  《指导意见》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作了充分的阐述,提出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并对改革的秩序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改革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实现相关各方利益关系的合理调整。证券监管部门要通过必要的制度安排和技术创新,有效控制可流通股份进入流通的规模和节奏。

  《指导意见》提出,要妥善处理存在特殊情况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问题。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对于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对于绩差公司,鼓励以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作为对价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指导意见》提出,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进程和市场整体情况,择机实行新老划断,对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同时改革再融资监管方式,提高再融资效率。

  《指导意见》强调,要调动多种积极因素,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要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切实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遏制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禁止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支持绩优大型企业通过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实现整体上市;支持上市公司以股份等多样化支付手段,通过吸收合并、换股收购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指导意见》提出,要通过大股东股份质押贷款、发行短期融资券、债券等商业化方式,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股份提供资金支持。将股权分置改革、证券公司优化重组和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相结合,积极支持证券公司综合利用各种可行的市场化融资方式,有效改善流动性状况,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建设,强化监管,推进行业资源整合,妥善处理好高风险证券公司的重组或退出问题,鼓励优质证券公司壮大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要鼓励证券交易机制和产品创新,推出以改革后公司股票作为样本的独立股价指数,研究开发指数衍生产品。完善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制度,在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中引入权证等产品,平衡市场供求。

  《指导意见》提出,继续完善鼓励社会公众投资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年金入市,扩大社会保障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市规模,放宽保险公司等大型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比例限制。对于股权分置改革后境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性投资问题,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相关规定。

  《指导意见》还提出,要研究、拟定《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和《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等行政法规。调整和完善与积极稳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不相适应的

政策法规。针对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

  记者 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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