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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获权直接查封公司账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00:02 北京现代商报

  《证券法》的修订草案在昨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递交二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证券法》草案的说明时,针对证券违法行为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和社会危害大的特点,提请最高立法机关赋予证监会冻结或查封当事人银行账号的权力。

  证监会行使权力要严格遵循程序

  由于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如果证监会没有必要的强制查处手段,对有效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不利。因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中国证监会作为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法律应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以提高监管效能。同时,也有必要对其行使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

  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权力的程序进行严格的规定,包括:冻结或者查封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对不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证券公司,责令整改后,经验收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措施等。

  证监会拥有司法权是否合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拥有司法权的机构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一位业内律师指出,证监会尽管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但从角色定位上说,它只是一个行业自律机构,甚至不是行政机关。而如果赋予证监会“查封违规上市公司银行账户”的职能,实际上将使证监会拥有司法权,将使证监会的权力范围无限扩大。因此,从法律的角度上看,不能说没有法律障碍。

  而另一位熟悉美国证券监管机构的律师指出,美国证监会拥有查封违规上市公司账号的权力。他说,美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非常大,从体制上说,它是委员会制,最高负责人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因此,其行政地位非常高。而且,美国证监会属于政府机关,并不像中国证监会那样只是一个行业自律机构。

  业内专家认为,证券法本质上仍属于私法,但因证券市场涉及公众利益,赋予证监会一定的准司法权是必要的,但为避免权力无限扩大,还应在程序上对证监会的准司法权进行规范。

  法律委员会也建议,法律赋予证监会冻结或者查封有关当事人的银行账户,查阅、复制有关的通讯记录等权力是否合适的问题应再作研究。

  证券法修改将重点解决五大难题

  除了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和限制推荐股票外,《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禁止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条款的修订,成为各方普遍关注的重点。

  《证券法》修改起草组组长周正庆,在一审稿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现有规定将出现颠覆性的变化。将允许混业经营、允许融资融券、国企炒股解禁、允许银行资金入市和证券交易不再限定现货交易等。

  除上述五大问题外,还有六方面内容,也是本次证券法修改的重点: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对证券公司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等。

  商报记者 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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