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公司法二审 将赋予证监会更多准司法权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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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 06:1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北京消息 证券法、公司法修订草案将在今日起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递交二审。消息人士称,会议将完善证监会准司法权。专家认为,对证监会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获得的准司法权增加相关程序上的设置,可使准司法权行使的法律框架设置更趋于完善。 专家称,对证监会行使准司法权作出的相关程序设置应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应适度提高证监会行使调查、检查的权利的成本。特别是在行使冻结、查封问题账户的过程中,由于资金冻结对当事人经营将造成重大影响,因此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的批准。二是应保证执法过程的规范,在证监会行使检查、调查的权力,应向接受检查、调查的当事人出示有关调查、检查证明等证件,并保证有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进行调查,形成现场监督制约。三是限制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应予以及时解除,比如证券公司受到责令整改后通过验收,满足法定经营条件的,其被限制的账户应予及时解冻,高管受到的限制措施也应及时解除。 今年4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审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出于对证券市场上资金流动速度快、违法行为查证难、交易金额巨大的考虑,证监会被赋予冻结、查封三类问题账户的权力等准司法权,以利提高监管效率。 专家认为,证券法本质上仍属于私法,但因证券市场涉及公众利益,赋予证监会一定的准司法权存在必要,但为避免公权的无限扩大,还应在程序上对证监会的准司法权进行规范。 据悉,目前国际一些成熟市场的监管机构都拥有类似的准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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