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和中国结算就权证资格管理作出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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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 09:04 南方日报 | |||||||||||
新华社18日电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18日联合发出通知,对权证的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管理作出规定。 通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权证业务分别实施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管理。经上证所和中国结算认定,同时取得权证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的会员公司和结算参与人,可从事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上证所或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同时取得权证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的会员公司和结算参与人,只可以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行权或卖出权证。取得权证交易资格但未取得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50条之规定,选择符合准入要求的结算参与人代理其结算业务的,则可以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 对违反结算规则,不能正常履行交收责任,或交收价差担保品不足的会员公司和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从下一交易日起暂停其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资格并提请上证所在下一交易日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此限制买入措施,由中国结算告知相关结算参与人。(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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