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关于宝钢权证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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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 06:2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证所关于宝钢权证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宝钢权证(以下简称权证)拟于8月22日在本所上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权证是高杠杆性和高风险性产品,会员公司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应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面向投资者进行充分的宣传和教育,灵活有效地向投资者送达并签署本所权证风险揭示书,有效防范和化解权证的交易和结算风险。 投资者从事权证交易前,也应认真了解权证的特点,主动联系开户会员公司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 二、会员公司从事权证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权证交易的正常秩序,不得从事操纵市场或者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持权证的流动性,经协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宝钢权证的一级交易商。 权证一级交易商的主要职责是向投资者提供买卖报价,以维持权证交易的流动性。一级交易商从事权证及其标的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通过在本所备案的专用席位和专用帐户进行,并接受本所监管。 四、有关权证交易、行权的费用根据本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整证券市场监管费及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及《关于调整本所席位年费收费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收取。其中,交易经手费前三年减半收取,权证相关的席位年费(权证交易的申报按交易类统计,权证行权的申报按非交易类统计)前三年暂不收取。 宝钢权证交易简称为宝钢JTB1、交易代码为580000,权证行权简称为ES060830、行权代码为582000。 五、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对权证业务分别实施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管理,经本所和中国结算认定,同时取得权证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的会员公司和结算参与人,可从事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未取得权证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的会员公司和结算参与人,可以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行权或卖出权证,有关会员公司的权证买入交易资格及交易开通情况,可通过本所网站的权证专栏或会员专区中业务资格栏目阅知,网址是www.sse.com.cn。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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