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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为全面股改定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 16:08 信息时报

  时报讯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决定

股权分置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已经于日前由中国证监会上报至国务院。经审定批复后的文件将成为深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政策基础。此后,证监会将在国务院“全面推开股权分置改革”文件下达同时,出台《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办法》来确认批复的内容。

  据了解,在证监会上报国务院之前,先就两批股改试点的结果及问题征求了各地证监
局和两家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并在搜集的18条意见基础上提炼出十多项股改问题的总结和建议性政策。

  据知

情人士透露,证监会上报的意见体现了以增量带动存量,即在改革试点结束后实施新老划断,通过做大全流通板块,推进产品和技术创新,吸引存量公司改革的意图,并配合以“胡萝卜”与“大棒”的双重改革动力,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股改,不排除对不配合股改或者无法进行股改的公司处以退市惩罚。此外,在这份报告中,证监会正式向国务院提出了“多数股改方案由交易所审批、个别公司由证监会指导”的建议。

  在证监会上报的同时,也要求深、沪两市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上报股改方案。按照部署,目前的倾向是9月底之前完成深市中小企业板的股改审批工作,并率先完成股改形成G板块。

  对沪市公司的筛选则相对复杂。在800多家上市公司中,占市值权重三分之二以上的100多家指标股除非有特殊情况,都要在年内全部上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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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报国务院股改指引主要内容

  1、含H股的内地上市公司,H股不参与股权分置改革,A股股改方案不要涉及H股股东利益;含B股的内地上市公司,纯B股公司不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含有A+B股的公司参照A+H股股改方式。非B股、H股的外资股,作为个案处理(例如紫江企业),采取分步走的方式。

  2、上市公司控股内地上市公司,上层公司股改方案视为资产处置行为,量少的上市公司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量多的由股东大会决议,不需要分类表决,但信息披露需一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境外上市公司的,作为资产处置行为,需按照上市地的规则办理。

  3、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的问题不作要求,三分之二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的问题需由股东协商会解决。

  4、若非流通股股东是经过受让、重组的公司,其持股成本较高,股改方案原则上由市场决定,采取非流通股、流通股双方沟通的方式解决。非流通股股东有质押、冻结的情况,只要不影响对价支付就行,即支付对价部分的股权没有被质押、冻结;非流通股股权存在争议的公司,主体明确的,涉及过户的公司5%股权以下的可以过户。

  5、有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原则上鼓励股改与纠正结合起来,以股抵债。其后请有关部门出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通知配合解决。

  6、被证监会、司法查处的公司,需等相关结果出来后再进行股改。

  7、ST、*ST公司的股改需与重组相结合,实在无法进行股改的,不排除要求其退市的可能性。

  8、存在募集法人股的公司如“

东方明珠”,有关部门原则上认同其不支付对价也不获得对价的方式,但政策上不作规定。

  9、证监会将会进一步出台股改的配套组合措施,例如关于定向增发与股改结合、“储架式发行”、管理层持股等。请有关部门在近期配合出台对于股改后再融资的鼓励、限制措施。

  10、建议国资审批权在股改期间下放各省、市。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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