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出台 实行T+1交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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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 04:1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昨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分别就上证所、深交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发布相关实施细则。细则对于上市权证的账户管理、登记托管、清算交收、风险管理等内容均作出全面规定。 细则规定,权证发行人在权证发行时,应当在发行相关公告中明确权证行权价格、行权比例、行权方式和交割方式等事项,以及行权价格及行权比例的调整公式。标的证券因权
细则明确,权证的交易和行权的交易,都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结算参与人权证交易与其二级市场其他证券交易的应收应付资金一并实行法人净额结算、滚动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16:00。权证交易成交日(简称T日)收市后,登记公司将各结算参与人权证交易的资金数据,与T日其他交易和非交易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各结算参与人应收付资金净额。在行权交易中,登记公司根据行权申报记录,于行权申报当日,以全额逐笔方式,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权证发行人与其他结算参与人完成行权的清算交收。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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