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允许基金主动投资股权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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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 22:3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16日电(记者张旭东)中国证监会16日表示,证券投资基金不仅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能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还可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权证是一种证券金融产品,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证书,赋予持有人一种权利,在指定时间内(即行权期),用指定的价格(即行权价),购买或者卖出特定数量的相关资产(或获
自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部分上市公司推出了派送权证的方案。作为一种证券品种,权证有其自身的运行特点。沪深证券交易所曾出台了权证的相关管理办法。 证监会称,对于基金投资权证的问题,应当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待积累一定经验以后,再根据市场情况作进一步规定。目前,为规范基金的投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证监会特此制定了《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规定,基金公司运用基金财产投资权证的,应将权证投资方案报告证监会并公告。权证投资方案应当列明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限制、投资策略、信息披露方式、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 此外,基金公司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同一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而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上述规定的比例限制。 证监会还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公司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及基金合同或基金权证投资方案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公司应当在十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完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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