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周勤业透露:股改指引将破解十二大疑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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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 07:44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 辰雨 山东荣成报道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周勤业透露,第二批试点公司股改结束后不久,中国证监会将联合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共同颁布全面股改的操作指引,当前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十二大“疑难杂症”将得到破解。
他在山东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培训会议上说,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成功还有赖于难点的突破,全面股改指引对亏损公司、破净公司、重组公司、ST公司等十二大疑难问题已有解决思路。 一是破净公司,优先考虑回购、认沽权证等方式; 二是ST、亏损、绩差公司,可以以重组作为对价,重组之后,非流通股直接获得流通权,不再设定限售期; 三是非流通股东持股比例低的公司,如非流通股东有优质资产可注入,可采取向非流通股东定向增发,以增发股权向流通股支付对价;如非流通股东有现金,可以现金支付对价;如非流通股东既无资产又无现金,则可采取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发行分期兑付的可兑换债券支付对价; 四是已实施过资产重组,非流通股东持股成本较高的公司,非流通股东可向流通股东说明其重组中对公司净资产增值的贡献,以较少的对价获得流通股东的支持; 五是母公司海外上市或境内上市的,可经董事会同意后,由大股东支付; 六是非流通股股东分散的,非流通股在就支付对价协商时也可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引入三分之二原则,即经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就可进行,同时给予不同意支付对价的少数非流通股东一定的出路,如现金选择权,由战略股东以一定的价格收购其股份; 七是对于大股东占用资金的公司,可以采取以股抵债,回购等方法; 八是非流通股权存在瑕疵,如质押冻结的公司,只要保证对价部分股权无瑕疵即可; 九是流通股股东分散的公司,要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十是部分非流通股东失踪的公司,可采取先由战略股东代为支付的方式; 十一是欲借股改建立管理层激励机制的公司,要将激励机制与评价、考核、约束机制同时建立; 十二,有关B股、H股公司的股改政策也作了明确。全面股改指引还在股改公司的信息披露、缩短上市公司停牌日期、提高市场效率等方面作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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